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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7执289号之四

宋军、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军;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7执28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宋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科普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卫华,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宋军申请执行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为7735.06元。本院在执行宋军申请执行广西旭城鸿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执行得款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其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刘荣冬

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金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