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106号
原告:侯力玮,男,汉族,199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李书豪,男,汉族,1999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力玮与被告李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力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力玮承担。
审 判 长 朱荣宝
人民陪审员 魏小永
人民陪审员 高翠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文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