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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2执939号

黄永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永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智,男,蒙古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区团山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珺,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永智与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房产均已被凤城市人民法院查封,正在处理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9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宪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