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428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尹文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桂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慈溪春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腰塘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飞。 本院执行的(2021)浙0282执428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慈溪春光铜业有限公司罚款及加处罚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慈溪春光铜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罚款2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已与被执行人慈溪春光铜业有限公司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428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芦吉权
审判员黄文琼
审判员倪东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杜姝璇 代
书记员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