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50674。法定代表人李军,行长。被执行人双塔区丹峰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0号24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02MA0U02UHXN。法定代表人付国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朝阳永轩綦江变速箱销售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318992142Y。法定代表人马莹,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国峰,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执行人刘丹,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马莹,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付桂芝,女,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付国峰、刘丹、马莹、付桂芝、双塔区丹峰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朝阳永轩綦江变速箱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特7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国峰、刘丹、马莹、付桂芝、双塔区丹峰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朝阳永轩綦江变速箱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国峰、刘丹、马莹、付桂芝、双塔区丹峰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朝阳永轩綦江变速箱销售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人民币500304.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付国峰、刘丹、马莹、付桂芝、双塔区丹峰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朝阳永轩綦江变速箱销售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其中一户抵押给了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席 牧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