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49号
被执行人:韩胡赛,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韩胡赛罚金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韩胡赛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韩胡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韩胡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罚金40000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裕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