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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3执1271号

宿玉升、李丽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玉升;李丽莎;姜春源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宿玉升,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委托代理人梁佳璇,系辽宁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才源,系辽宁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丽莎,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姜春源,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玉升与被执行人李丽莎、姜春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8400元;本案执行费198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工作,本院于2021年6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姜春源名下位于开发区松海里8栋-3-2-1号房产,于2021年6月4日第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丽莎名下位于开发区东阁里10-6号1层房产。以上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李丽莎、姜春源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