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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2103号

方玉奎、常砾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方玉奎;常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103号

申请人:方玉奎,女。

被执行人:常砾,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岩松

审 判 员  付 拓

代理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