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103号
申请人:方玉奎,女。
被执行人:常砾,女。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岩松
审 判 员 付 拓
代理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