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362号
被执行人:张天翔,男。张天翔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审判员 李书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智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