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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2362号

张天翔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张天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362号

被执行人:张天翔,男。张天翔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审判员 李书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智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