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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3执2168号之二

张桂晶、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桂晶;寇世国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桂晶,女,1954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寇世国,男,1956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张桂晶与被执行人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桂晶于2021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46500元及利息、诉讼费531元、申请执行费60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维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