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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3236号之三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贵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贵明;廖志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32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0号文娱中心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2897463M。

法定代表人:林乃成。

被执行人:赖贵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廖志华,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贵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赖贵明等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3764.53元及利息,执行费609.87元,诉讼费11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赖贵明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赖贵明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赖贵明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赖贵明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赖贵明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并于2021年9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拍卖,得拍卖款18200元;被执行人廖志华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赖贵明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8200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609.87元、诉讼费1176元、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350元、停车费3720元和对被执行人赖贵明的罚款1000元后,剩余11344.1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赖贵明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赖贵明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赖贵明实际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赖贵明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贵明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3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项孟进

审判员虞啸安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旭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