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465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男。
申请执行人:司艳,女。
被执行人:赵新英,女。
被执行人:牛锁印,男。申请执行人王维、司艳与被执行人赵新英、牛锁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期限两年,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铁
审 判 员 刘殿和
代理
审判员 何思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