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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恢1465号

王维、司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维;司艳;赵新英;牛锁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465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男。

申请执行人:司艳,女。

被执行人:赵新英,女。

被执行人:牛锁印,男。申请执行人王维、司艳与被执行人赵新英、牛锁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期限两年,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铁

审 判 员  刘殿和

代理

审判员  何思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