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1302执1455号

宁爱民、王传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爱民;王传东;马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宁爱民,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传东,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马慧,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宁爱民与被执行人王传东、马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13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中,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江

审判员 席 牧

审判员 吴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