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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执1021号之一

王紫、白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紫;白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紫,女,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白灵,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人王紫与被执行人白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白灵偿还申请人王紫借款41000元、案件受理费462元,共计41462元。因被执行人白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王紫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白灵承担执行费5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