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3983号
原告:富喜民,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原告富喜民诉被告高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富喜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喜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东燕
书 记 员 王**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