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6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迪,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袁挚,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挚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洋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苏金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季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