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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1829号

李叶飞、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叶飞;王宝庆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829号

申请执行人:李叶**,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王宝庆,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李叶**与被执行人王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作出(2021)辽068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广慧

审判员  蔡万军

审判员  陈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