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青2523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汪志刚,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云忠,男,1968年11月28日生,蒙古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赵海东,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王永芬,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余红霞,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柴金珊,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贵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志刚与被执行人赵海东、王永芳、余红霞、柴金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7)青252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汪志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336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金删自动履行了案款4000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案款2721.03元,对余款6646.97元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委托代理人阿云忠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青2523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杰仁钦
审判员 叶 毛 吉
审判员 杨 晓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晓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