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627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程宁,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即李国与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程宁将自己所有位于哈密红星国际城15栋2单元403室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李国,    申请人李国于2021年10月9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恢62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