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142号
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晔,系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系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季,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抚顺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中兴街君悦国际城小区36-49号楼M3号。
法定代表人:黄兵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季、抚顺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李季已交纳物业费,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美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