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361号被执行人宁俐俐,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鞍钢矿山公司弓长岭选矿厂工人,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宁俐俐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嘉琦
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
人民陪审员 刘 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芳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