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宋华,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孙运珍,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者,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宋华与被执行人孙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死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1民初2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