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2执7613号
申请执行人:边国举,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柳河乡边庄村边庄1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132219900708161X。
被执行人:东莞市新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514号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KRMC0H。
法定代表人:曾跃辉。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21】118号仲裁裁决书。案由:劳动争议。立案日期:2021年5月11日。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2883元及经济补偿金2250元。执行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新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经营场所内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亦未对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卓林
审判员 李阳河
审判员 余忆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