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2801执1196号赵洪涛: 本院受理的赵洪涛罚金一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本院(2020)青280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洪涛罚金123000元。经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3000元。2021年10月9日本院已将罚金123000元转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账户,上缴国库。至此,本院执行的(2020)青280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赵洪涛罚金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