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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执1053号

马玉英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马玉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53号被执行人马玉英,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6601161225,回族,住址:西宁市城东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马玉英罚金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玉英交付罚金40000元并依法上交国库。因被执行人马玉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玉英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马玉英已履行3000元,现已对马玉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玉英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罚金27000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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