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李井才,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代行辉,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李井才与被执行人代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2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行辉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井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行辉给付案件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代行辉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代行辉名下位于朝阳的土地承包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户房产有抵押有查封,以上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李井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席 牧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