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性,1966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执行范某某与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段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志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