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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24执1232号

范某某、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性,1966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执行范某某与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县农村公路管理段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志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