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572号
申请人:辽宁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沈某某、王某某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炎城 搜索“”
辽宁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沈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572号
申请人:辽宁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沈某某、王某某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炎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