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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9532号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圣才电子书(武汉)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圣才电子书(武汉)有限公司;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9532号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苏雨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才电子书(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久龙,董事长。

被告: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彦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圣才电子书(武汉)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封 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爽

书 记 员  郭忠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