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9532号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苏雨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才电子书(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久龙,董事长。
被告: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彦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圣才电子书(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圣才电子书(武汉)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封 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爽
书 记 员 郭忠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