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3民初365号
原告:洪洗,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瑞源凯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路雅馨苑2-1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芳,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张晓霜,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徐立耕,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洗与被告新疆瑞源凯阊商贸有限公司、张晓霜、徐立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洪洗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洗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洗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8.02元,减半收取计2174.01元,由原告洪洗负担。   
审判长    李圆圆
审判员    刘璐
人民陪审员    王寿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娜
书记员    伊丽米热·阿不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