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姜武,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麻文新,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姜武与被执行人麻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麻文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武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麻文新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武2037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麻文新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保险理财、股息红利、车辆、银行理财、房产、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认为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5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占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