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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1029民初1056号

武秀娥、陈玲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秀娥;陈玲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1056号

原告:武秀娥,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乡宁县。        

被告:陈玲萍,女,约50岁左右,汉族,住乡宁县人。        原告武秀娥与被告陈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武秀娥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秀娥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秀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世科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永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