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54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
负责人:郭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高欣,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军,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宋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车延滔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坚壮
书 记 员 徐祺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