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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2民初3715号

王硕、大连润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硕;大连润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715号

原告:王硕,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润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营顺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韩邦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燕萍,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支持,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宁,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王硕与被告大连润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3140元,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按简易程序缴纳了案件受理费的一半1570元,因本案开庭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应补交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57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向原告王硕送达了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燕杰

人民陪审员  公贤文

人民陪审员  梁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隋晓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