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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3830号

孙勤、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勤;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830号

申请执行人:孙勤,男,1968年1月2日生,满族,住址吉林省白城市。

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贵。申请执行人孙勤与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劳人仲案字(2021)第45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