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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1执2833号之一

华连裕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华连裕

裁判文书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833号之一

被执行人:华连裕,男,汉族,1980年12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连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连裕在中国银行29997825782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