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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822民初2487号

齐国志与柳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国志;柳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487号

原告:齐国志,男,1968年3月12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柳燕,女,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齐国志与柳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国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国志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齐国志负担。        

审判员    包玉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