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2961号
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怡和街31号1单元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谢祥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王坤,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