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11民初1081号
申请人(原告):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伟,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羽,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被告):马红凤,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沙岭镇东干河村。
被
申请人(被告):李某1,女,200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被告马红凤女儿。
法定代理人:马红凤,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沙岭镇东干河村。
被
申请人(被告):李某2,女,200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被告马红凤女儿。
法定代理人:马红凤,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沙岭镇东干河村。
被
申请人(被告):李德恒,男,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
被
申请人(被告):郭东梅,女,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申请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马红凤、李某1、李某2、李德恒、郭东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红凤、李某1、李某2、李德恒、郭东梅名下存款267623.6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红凤、李某1、李某2、李德恒、郭东梅名下的银行存款267623.67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58元,由申请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明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张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