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月云,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玉中,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金月云与张玉中(2021)浙0424执12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执12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照林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沈瑜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