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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24执1293号之一

金月云、张玉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月云;张玉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月云,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玉中,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金月云与张玉中(2021)浙0424执12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执12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方照林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沈瑜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