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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324执保1132号

张婷婷、宋彬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张婷婷;宋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32号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保全人:宋彬,男,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婷婷与被保全人宋彬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宋彬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2,000元的财产;冻结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吉玛纳斯支行的32,000元存单作为担保。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新2324执保1046号案对被保全人宋彬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2,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2021)新2324执保1046号案对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昌吉玛纳斯支行的32,000元存单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