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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21执1258号

吴成祥、刘更生等吴生录、黄生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成祥;刘更生;吴生录;黄生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吴成祥,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3月8日,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青桦林乡兴隆村村民,住该村155号。

申请执行人:刘更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4年3月8日,藏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青桦林乡阿家沟村村民,住该村90号。

申请执行人:吴生录,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4年10月12日,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青桦林乡瓜拉大庄村村民,住该村59号。

被执行人:黄生寿,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1年4月4日,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塔尔湾村村民,住该村9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祥、刘更生、吴生录与被执行人黄生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吴成祥、刘更生、吴生录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21执1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多杰才让

审判员张青超

审判员高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玉良

书记员权孝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