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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222执254号

韩雪梅、马启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雪梅;马启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韩雪梅,1991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拉洞村村民。

被执行人:马启常,199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新城区1号居民,现住祁连县。 韩雪梅诉马启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雪梅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222执2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翠林

审判员公保多杰

审判员郝芳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