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韩雪梅,1991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拉洞村村民。
被执行人:马启常,199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新城区1号居民,现住祁连县。 韩雪梅诉马启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雪梅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222执2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翠林
审判员公保多杰
审判员郝芳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