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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05执362号

岳洪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岳洪林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362号被执行人岳洪林,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辽阳市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工人,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岳洪林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嘉琦

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

人民陪审员  刘 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芳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