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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民初4764号

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0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764号

原告: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

法定代表人:孙玉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1963年出生,汉族,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东港市。

被告: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东港市合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港市大东弘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鲁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翠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