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先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田市镇李宅村35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兆虎,男,1968年0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泰和馨苑14栋43门506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先进与被执行人朱兆虎为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47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先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兆虎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先进519099.8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费75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兆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朱兆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兆虎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兆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朱兆虎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泰和馨苑14栋43门506室的房屋,本院已登记查封,因上述房产抵押债权案件已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已将上述房产处置权移交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在执案件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朱兆虎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已查封,暂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10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兆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朱兆虎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兆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先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兆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华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代
书记员李佳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