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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24执720号

何章明、张书慧等申仁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0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章明;张书慧;申仁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何章明,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张书慧,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申仁广,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本案执行标的10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7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图尔贡·艾合麦提

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

审判员    阿迪力江·吐尔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斌

书记员    艾尼瓦尔·阿布都热依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