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182执1708号建德市大同镇桑盈农村资金互助社、李国成、陆国良: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大同镇桑盈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李国成、陆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82民初2017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大同镇桑盈农村资金互助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56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成、陆国良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170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