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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224执114号

达某、拉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某;拉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达某,女,1992年4月16日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拉某,女,1979年12月27日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达某申请执行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拉某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证券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但该工资收入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用于偿还其他欠款,该账户现已被我院轮候冻结,本院在约谈申请人时,申请人表示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拉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萍

审判员拉毛多杰

审判员宽特扎西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才让措

书记员贾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