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7民初2504号
原告:刘盛奎,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冉,女,1988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宋忠祥,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新区。
被告:王喜臣,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新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继军,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贤国,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书芳,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刘盛奎与被告宋忠祥、王喜臣、高继军、张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并未损害他人或其他公共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盛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刘盛奎负担。
审判员 韩跃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